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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27号原告: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瑞景华庭1-1-2505。法定代表人:黄永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单元18层4室。法定代表人:费小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科创伊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