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铧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铧,男,生于1988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29日被达川区(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2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2月1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铧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鲁仕莉、王黎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贤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铧隐瞒真实姓名,谎称自己名叫“唐涛”,是通川区西外镇人,以前在重庆光大银行上班,现在专门为他人代办高额度信用卡。并以此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唐某甲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先后多次以还账和给朋友借钱的名义在达川区南外镇骗取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共计15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杜铧以“唐涛”的身份,谎称自己能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和做银行流水资料等,以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达川区南外以及通川区城区内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潘某某人民币各300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8400元。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欠条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杜铧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铧辩称我因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与唐某甲相识,唐某甲自己买衣服用了2000元也计算在内,胡某某的8400元中有6000元是给我做银行流水资料的报酬,其余的钱用于治疗肺结核。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铧隐瞒真实姓名,对外谎称自己名叫“唐涛”,是通川区西外镇人,以前在重庆光大银行上班,现在专门为他人代办高额度信用卡。被告人杜铧以此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唐某甲交往过程中,害怕暴露真实身份,让其干妈易某甲冒充其母亲与被害人唐某甲见面,取得被害人唐某甲的信任,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杜铧先后多次以还账和给朋友借钱的名义在达川区南外镇骗取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共计14800元,并于2015年1月15日向唐某甲出具1.5万元欠条。2014年8、9月,被告人杜铧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收取资料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潘某某人民币各3000元。2014年12月,被告人杜铧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和做银行流水资料收取资料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共计8400元。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杜铧被唐某甲、魏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杜铧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29日被达川区(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2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证实杜铧的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7日,杜铧被魏某某、唐某甲扭送到公安机关。4、欠条、收条、银行凭条,证实唐涛于2015年1月15日向唐某甲出具1.5万元欠条;于2014年12月28日向胡某某出具办银行流水资料费4000元收条一张,办信用卡资料费各2400元、1000元的收条2张。2014年12月19日,胡某某向**银行账户打款1000元。5、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实我通过丁某某介绍认识自称叫唐涛,在重庆开公司做金融生意亏了30多万就没有开公司了,现专门办信用卡。我和唐涛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就非要见他父母,唐涛介绍其妈妈易某甲在大北街一家茶楼与我第一次见面。之后交往过程中,易某甲以唐涛母亲身份和我见面,我也与唐涛亲人见了面。后来我发现唐涛说的这些都是假的,给我看的身份证,介绍其父母及亲戚都假的。唐涛以其曾经在重庆光大银行上班,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收取他人资料费,骗了我亲戚及我手机上陌陌好友共计1.5万,我也被骗了1.5万。唐涛使用我的手机与他人联系,我一直相信唐涛可以帮他人办理信用卡,还出面帮唐涛收钱。唐涛于2014年9月在来凤路一家茶楼以帮丁某某向我借款3000元,但至今没有还我,也没有将钱借给丁某某;2014年12月,唐涛用我工商银行卡取款600元,我收到短信提示后找唐涛还钱无果;2015年1月,唐涛因没有帮黄某某办下来信用卡,也无钱退还已收取3200元,遂找我帮其退还黄某某3200元;2015年1月,唐涛瞒着我提取我信用卡内8000元,以上四次共骗了我14800元,给我出具一张1.5万的欠条。2015年2月2日晚,我与唐涛吵架找唐涛还钱,并一起到港都月光城找唐涛“妈妈”,唐涛“妈妈”说2月5日唐涛“爸爸”要给唐涛转款5万就还我钱。后来,唐涛“妈妈”告知我他们是唐涛的干爹干妈,不是唐涛的父母。我和朋友给唐涛打电话发短信,唐涛不接也不回,一直躲着不见。2015年2月17日,我打了几十个电话将唐涛骗到家里,然后发短信通知被唐涛骗了3000元的魏某某,魏某某及其亲戚到我家后和我一起将唐涛扭送至公安机关。胡某某也被唐涛骗了1万多元。7、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我绰号叫鸭子。2014年夏天,朋友黄某某做生意差钱叫我想办法凑点钱,我之前听朋友“坪坪”说其男朋友唐涛可以办大额度的信用卡,便将黄某某需要钱的事告知“坪坪”。后来黄某某和唐涛联系,交了钱准备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过了一段时间,唐涛就长期在我面前吹嘘能够办理大额度信用卡,我听后就动心了,并将此事告知潘某某。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办理10万额度信用卡,唐涛叫我交3000元的资料费,我到摩玛印象找到唐涛交了3000元办理信用卡,与我同去的潘某某看见了也给唐涛交了3000元办理信用卡。后来,我和朋友多次给唐涛打电话问办理信用卡的事情,唐涛每次都说快了,还有半个月或者最多还有一周就办好之类的话。从2015年开始,唐涛不接任何人的电话、不回短信和我们见面。听“坪坪”说其也被唐涛骗了几万元,找不到唐涛。2015年2月17日晚,“坪坪”把唐涛约到她家后给我发短信,我和老表一起到富丽楠山“坪坪”家将唐涛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8、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与魏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8、9月份,我通过魏某某介绍认识唐涛,听魏某某说唐涛可以办理信用卡,唐涛自称代办信用卡,我给唐涛2500元办理信用卡。过来几天,唐涛称2500元办理信用卡不够,还差500元,我又给唐涛500元。后来,我联系唐涛,唐涛说马上能办理好,之后就不接我电话,至今没有给我办理好信用卡,也没有给我退钱。9、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从事建筑行业。2014年12月左右,我因工地上需要用钱想办理信用卡,由朋友杨静带到西外好一新附近一个公司与唐涛相识。唐涛自称是帮银行跑业务,认识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的人,业务也熟,可以帮我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办理一张信用卡先交手续费3000元,且已帮几个人办理成功。我要办理2张10万额度信用卡,因没有带钱,说好准备好钱后电话联系。我分6次被唐涛骗了10900元。第一笔钱是过来2天,唐涛电话联系以到时银行不办理了,叫我先交点钱。我答应后来到石家湾交给唐涛1500元,唐涛到附近农业银行转账。唐涛这次给我出具了条据,但现找不到了。第二笔钱是过了几天,唐涛打电话问我何时将钱交齐,我在三圣宫对面的青山绿水茶楼交给唐涛2400元,并交身份证、户口本给唐涛去办理资料,另交自己开通只有几十元的两张银行卡给唐涛帮忙做银行流水。第三笔钱是又过了3、5天,唐涛电话催我把钱交齐,我在开江通过工商银行给唐涛提供的账户存1000元,存款单上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9日。第四笔钱也是隔了几天,唐涛打电话交钱做资料,我给唐涛拿的1000元,地点忘了。第五笔钱是2014年12月28日,唐涛打电话称手续做得差不多了,现要交钱做银行流水。我问要交多少钱,唐涛说要交5000元是做50万的银行流水,但银行是做100万的流水,所以要我交10000元。我在青山绿水茶楼交给唐涛4000元,唐涛出具条据,并将之前交的钱补出条据,时间均落2014年12月28日。第六笔钱是2015年1月23日,唐涛以明天打30-40万流水,叫我先打2000元钱。我在开江邮局打款2000元在我之前交给唐涛的银行卡里面。我当时感觉不对,便将我们的通话录了音的。从此,我找不到唐涛的人了,确定被骗。辨认3号(杜铧)就是帮我办理信用卡骗我钱的唐涛。10、证人易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干儿子唐涛,平时叫“涛涛”、“涛儿”,自称是在重庆一家银行上班,可以在重庆银行办理信用卡,叫我办理,我没有办。唐涛与“坪坪”耍朋友,“坪坪”要见唐涛的父母,唐涛称其“坪坪”非要见其父母才答应正式交往耍朋友,叫我当其妈妈与“坪坪”见面。我应唐涛的要求作为唐涛的妈妈于2014年10月左右与“坪坪”在大北街一家茶楼见面。之后,我与“坪坪”又见过几次面。2015年1月或者2月初的一天晚上,唐涛不能还“坪坪”的钱来找我评理。唐涛趁“坪坪”上厕所称其卡上有钱,但卡在另一女朋友的姐姐那里,求我给“坪坪”说过两天父亲要给我打款5万再还“坪坪”,并保证一定还钱给“坪坪”。我答应后按照唐涛说的给“坪坪”说了,“坪坪”相信了就走了。过了几天,“坪坪”说唐涛给她打借条又要借钱,喊我在借条上签字,我觉得事情不对,便喊“坪坪”到我家,并告知我与唐涛的关系。辨认7号(杜铧)就是我干儿子唐涛。11、证人易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妹妹易某甲的干儿子“涛儿”自称是在银行上班,与“萍萍”是男女朋友关系。听“萍萍”说给“涛儿”转了一笔钱办卡。辨认3号(杜铧)就是“涛儿”。1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至今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凤凰花苑小区*栋*楼*号,没有将该房租借给他人,不认识唐涛。13、被告人杜铧的供述,证实我通过东东介绍与唐某甲相识,并隐瞒了真实身份,自称唐涛与唐某甲耍朋友半年左右,没有告知我的真实姓名,对外也是宣称我叫唐涛,是帮人代办信用卡。我也没有告知干爹唐某乙、干妈易某甲、二姨易某乙(干妈的妹妹)真实身份,他们只知道我叫“涛儿”。唐某甲急于想见我父母,我怕带唐某甲见了我父母暴露真实身份,便叫干妈冒充我妈在茶楼与唐某甲见面。之后交往中,我带唐某甲去过港都月光城*楼*号,并称该房是我父母的,唐某甲与我干爹、二姨见了面。我骗了女朋友唐某甲1.5万元主要用于还账。2014年8、9月份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骗了魏某某、潘某某各3000元。2014年10月以办信用卡做资料在石家湾收取胡某某2400元;之后因胡某某需要贷款,以帮胡某某做银行流水在三圣宫青山流水茶楼收胡某某40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快过年了,我骗胡某某说银行流水做好了,还需要补交2000元,胡某某往之前交给我做流水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内存2000元,我共收了胡某某8400元。因我一直谎称叫唐涛,所以也是以唐涛的名字出具条据。2014年年底,女朋友与我吵架,要我还钱,并拉我到港都月光城找我父母和二姨评理,我趁女朋友上厕所,向干妈说过两天有5万元到账就还钱,叫干妈帮忙向女朋友求情说好话。后来,干妈向我女朋友说了我过几天有5万到账就还钱。2015年2月17日晚,魏某某和唐某甲等人将我带到公安机关。14、(2007)达达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2013)通川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杜铧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29日被达川区(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2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15、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杜铧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实际被骗金额共计14800元,应当认定被害人唐某甲被骗14800元,故对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铧骗取被害人唐某甲15000元,不予采纳。被告人杜铧辩称骗取的金额中含有唐某甲自己买衣服的2000元和胡某某给付的做银行流水资料的报酬6000元,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杜铧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铧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铧违法所得人民币29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鲁仕莉人民陪审员 王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爱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