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缪东光与汤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东光,汤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缪东光,居民。被告汤小婷,居民。原告缪东光诉被告汤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东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小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2日,刘新杨、汤小婷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月息3%,并由刘新杨、汤小婷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汤小婷索款,被告汤小婷拒绝给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汤小婷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汤小婷及案外人刘新杨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3%,并由汤小婷、刘新杨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汤小婷及案外人刘新杨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汤小婷及案外人刘新杨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汤小婷与刘新杨系共同借款人,原告要求被告汤小婷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小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小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缪东光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汤小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录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