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方某,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周某,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