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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柏发新、余启林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发新,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于本巿,身份证号码340404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淮南巿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正科级),住淮南巿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选煤社区10号楼1单元302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巿谢家集区唐山镇山口村新塘022号。2014年8月18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月5日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8曰由淮南巿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淮南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巿看守所。辩护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启林,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本巿,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淮南巿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副科级),住淮南巿谢家集区桂圆小区13栋1单元6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巿谢家集区平山谢四村91栋547号。2014年8月18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8曰由淮南巿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淮南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南巿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巿看守所。辩护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2015年6月30日,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2015年6月30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柏发新于2005年至2014年3月任淮南市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10年3月兼任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局长;余启林于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任淮南市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总工程师),本应对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越层越界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管,但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东方煤矿于2011年至2014年1月期间,大肆非法越层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2015年1月9经安徽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2011年至2014年1月越界开采的煤炭价值人民币143047636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对淮南市东方煤矿越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管,但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煤炭资源被盗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0476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尚有漏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依法判处。被告人柏发新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认真履行了区安监局局长的职责,对东方煤矿越界盗采造成的损失其没有相应监管职责。被告人柏发新的辩护人辩护认为,指控柏发新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其无罪。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不属于区安监局和柏发新的监管职责;认定柏发新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故调查报告对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失责的界定主要是国土部门,安监局的责任是监管不力、失职,柏发新应承担的是领导责任,受到的是党纪、政纪处分,不应是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启林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在工作中对东方煤矿已采取很多安全临督的措施和方法,其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被告人余启林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余启林犯玩忽职守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有监督职权的是国土部门,余启林作为煤炭局的总工程师仅对煤矿的安全负责,不应对盗采的损失负责。经审理查明:淮南市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与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煤炭局”)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被告人柏发新于2005年至2014年3月任区安监局局长,2010年3月兼任区煤炭局局长;被告人余启林于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任区安监局(区煤炭局)总工程师。区煤炭局的职责为:1、对本区小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6、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区煤炭局局长岗位责任为:1、对全局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督促小煤矿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决议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4、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汇报,对存在问题要做出处理决定,限期解决,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6、各矿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参与抢救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7、督促各小煤矿搞好达标等基本建设,并抓好矿井延深和新井开发;8、…..。区煤炭局总工程师岗位责任为:1、协助局长搞好全区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安全技术及“一通三防”管理责任;2、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3、组织参加市局召开的安全会议,及时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4、负责审查和批复各矿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矿井五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从技术研究各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6、组织区局季度安全检查和重点矿的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7、协助局长搞好扩界延深工作;8、…..。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以下简称“东方煤矿”)是淮南市谢家集区辖区内的民营股份制企业,自2010年9月从合法区域-320mC13运输巷越界开采C13煤层,越界最深至-550m,至2014年8月19日事故发生。2015年1月9日经安徽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2011年至2014年1月期间,东方煤矿大肆非法越层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价值143047636元。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因越层越界在-530C13回煤工作面放炮时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证人殷学林证言,证明东方煤矿以区安监局安全监管为主,市安监局、省煤监局淮南分局、皖南分局也都对东方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区安监局一个月例行检查一次,市安监局一季度例行检查一次,另外还有专项检查,市区两级安监局来检查。区安监局的余启林总工程师每次都来,局长柏发新不是每次都来,有领导来的时候,局长肯定来。柏发新和余启林如果认真检查是能发现东方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的,因为防止检查被查到,检查时临时砌个密封墙,还喷上“谢家集区安监局某某门”的字样。临时搞的新旧程度不一样,如果留意,是能发现的。区安监局没有发现东方煤矿越界越层开采,更没处罚过。2011年左右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科长李玉宝带队,安全矿长韩兴先和区煤炭局工程师余启林陪同,到东方煤矿井下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一处不明的巷道,当时李玉宝,余启林怀疑越层越界开采,就要求在不明巷道口封密闭墙。我们也封了,后来李玉宝也来检查过,检查过后因为还要越层越界开采,就把密闭墙打开,继续越层越界开采,就这样每次来检查前我们都封一次密闭墙,检查过后就打开。封闭墙这样封封拆拆,到2014上半年的时候,在封闭墙之下又打通一个巷道用来越层越界开采,所以封闭墙就不动了,用来应付检查。2、证人韩兴先证言,证明其是东方煤矿安全副矿长,该矿2010年前就在界外开采了,当时界内界外都在采,界内采煤是为了应付检查,界外才是真正出煤的地方。2011年左右,李玉宝带队到矿上检查,其与区煤炭局工程师余启林陪同,到井下检查报警原因,发现东方煤矿有一处不明的巷道,李玉宝,余启林怀疑矿上在越层越界开采,要求在不明巷道口封密闭墙。我们也封了,后来李玉宝也来检查过,检查过后因为还要越层越界开采就把密闭墙打开,继续开采,这样每次来检查前封一次密闭墙,检查过后就打开。如果是临时突击检查,来不及封密闭墙,但每次检查前于清泉都会通知我们将密闭墙封上,如果认真检查是可以看出来的。每次检查余启林几乎都来,柏发新来的比余启林少一些。2014年上半年五六月份,重新打通一个巷道用来越层越界开采,原来的封闭墙就永久封闭了。3、证人于清泉证言,证明东方煤矿从2010年下半年就越界开采了。-520米越界开采,是2012年下半年开始打的巷道,2013年春节后出煤。其任矿长之后,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和淮南煤监分局都来检查过,无论哪个单位来检查,检查前,区安监局会打电话,讲明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在检查中都会涉及越层越界开采问题,由于事情已经得到通知,矿上就会用煤把-520米巷道封上。7月1日汛期开始后,矿上偷偷生产,上级监管部门如果认真检查的话肯定能检查出来,因为看看调度室、澡堂和井口这些地方都能看出来。余启林几乎每次检查都来,柏发新来的少一点,越层越界开采是必查的内容。4、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局谢煤局(2012)37号文件、谢煤局(2012)48号文件,证明2012年4月9日至19日区煤炭局对淮西湖周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从此次专项检查情况看,随机检查的9对矿井,其中淮西湖周边煤矿做到了全覆盖,下达《安全检查现场笔录9份,检查的9对小煤矿能够按照上报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采掘布局,开采活动在国土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各类封闭墙基本完好。5、谢家集区煤炭局职责、局长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P121-123),证明区煤炭局、局长、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为,对本区小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方面。6、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证明柏发新于2005年1月任谢家集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局长;余启林于2010年1月任局总工程师。7、本院(2014)谢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柏发新因犯受贿罪(其中认定于清泉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柏4万元的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余启林因犯受贿罪(其中认定于清泉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余3.1万元的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安徽众信司法鉴定所皖众鉴字(2015)第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东方煤矿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19日的销售额、生产量及资金流向,经鉴定,东方煤矿于2011年至2014年1月越界开采的煤炭价值为143047636元。9、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开采情况,越界时间自2010年9月,越界面积0.27Km2,开采煤量325362万吨。认定区煤炭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人员失职、渎职。2012年原总工程师余启林收受东方煤矿贿赂,对东方煤矿“井下非法生产导致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未予查处;原局长柏发新在2012年、2013年期间收受东方煤矿贿赂,未履行对该矿的安全监管职责。10、被告人柏发新供述与辩解,证明自己于2005年调至谢家集区安监局任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至今,2010年3月份煤炭局并入安监局。其工作职责一是直接监管,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监管;二是行业综合监管。正常是不包括对小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进行检查。市里有要求的时候,才对小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进行检查。局里陪同上级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过东方煤矿违规情况,具体是余启林在陪市安监局李玉宝科长到东方煤矿检查时,李科长发现一条下山巷道,图纸上没有标注,可能是界外开采,应该先封闭,一切听市局安排。其没有向煤监分局和国土局汇报,因为市安监局和煤监局之间有联席会议制度。后听余启林讲市局叫东方煤矿在巷道口砌了封闭墙。市安监局应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处罚决定,区局监督封闭墙的建立和初验收,再报市局验收,合格后建档并上图纸,以后每周驻矿安全员要上报检查情况。区安监局之后也检查过,没听下面人讲发现封闭墙被扒开过,也没人汇报过在界外巷道非法生产。11、被告人余启林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3月份左右任谢家集区安监局(煤炭局)总工程师,主要负责有管辖权煤矿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具体是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煤矿安全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2012年,东方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据调查,原因是他们在非法生产。其收了矿长余清泉5000元钱,按照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上报,后来,上级就没再追究。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科长李玉宝带队到东方煤矿检查,发现东方煤矿有一处不明巷道,怀疑是越层越界开采,李玉宝科长要求东方煤矿在不明巷道处打封闭墙。检查回来后其口头跟柏发新汇报了,他当时说,是市局带队检查的,事情由市局来处理。12、户籍证明,证明柏发新于1963年7月1日出生,余启林于1965年8月15日出生。13、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到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柏发新、余启林押解至淮南市看守所羁押。对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辩解,两人在对煤矿安全临督方面已尽责、无罪,及二被告人辩护人辩护认为,柏发新、余启林不应对东方煤矿越界盗采的损失负责,二人的行为与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故调查报告对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失责的界定主要是国土部门,安监局的责任是监管不力、失职。经查: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因越层越界开采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2014年10月18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作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炭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有关人员失职、渎职。柏发新,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局长,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够;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余启林,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总工程师,分管谢家集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够;2012年发现东方煤矿非法生产未采取措施;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从查明的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的职责及局长、总工程师的的职责及“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来看,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局长、总工程师在“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的责任主要为: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超层越界开采和煤炭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对东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及其局长、总工程师应负责任。故对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观点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对淮南市东方煤矿越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管,但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煤炭资源被盗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430476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尚有漏罪,应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柏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余启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