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江生与巴扎尔拜克_比巴提沙、博拉克白克_胡南巴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生,巴扎尔拜克·比巴提沙,博拉克白克·胡南巴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郭江生,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博乐市顾里木图路***号。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克·比巴提沙,男,哈萨克族,1991年3月1日出生,系新疆博乐市公安局协警,住新疆博乐市青得里乡一牧场。被执行人博拉克白克·胡南巴依,男,哈萨克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系新疆博乐市青得里乡一牧场牧民,住该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江生与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克·比巴提沙、博拉克白克·胡南巴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5338元,未执行标的为3533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克比巴提沙、博拉克白克胡南巴依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郭江生发现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克比巴提沙、博拉克白克胡南巴依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克 加甫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审判员 帕 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才龙 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