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与谢印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谢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社,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朝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印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执行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与谢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印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付清申请执行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货款2424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本金按242400元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81元,缴纳执行费38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2014年9月5日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130000元。2015年9月11日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140975元,执行费3811元由被执行人谢印杰缴纳,其余损失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