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龙王沟村,农民,现住屯留县。被告呼某某,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屯留县张店镇苗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申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