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向红申请执行杨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红,杨某某,杨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红,女,成年人,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未成年人,白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法定代理人李向红,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杨某某的母亲。被申请执行人杨大海,男,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负责人杨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65号李向红、杨某某与杨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003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树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