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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学森与刘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森,刘玉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1466号原告:曹学森,居民。被告:刘玉涛,居民。原告曹学森与被告刘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学森,被告刘玉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学森诉称:被告自2014年4月份开始多次从原告处赊欠饲料,在2015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7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17000元。被告刘玉涛辩称:对原告所述欠饲料款属实,因为今年饲养兔子行情不好,现在被告没有能力支付原告欠款,要求分期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份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后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饲料款1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曹学森饲料款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正刘玉涛2015.3.10号”。该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1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本院庭审记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玉涛欠原告曹学森饲料款17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饲料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学森饲料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刘玉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