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魏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富某甲,富某乙,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75号原告赵某甲,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魏某甲,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魏某乙,住长春市。被告魏某丙,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富某甲,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富某乙,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某乙,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富某甲、富某乙、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富某甲、富某乙、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