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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念红与王萌、郭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909号原告郭念红,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高维俭,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萌,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月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菊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思余,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郭念红与被告王萌、郭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念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念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念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