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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倪进江与高学勤、金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进江,高学勤,金海,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81号原告:倪进江,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学勤,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金海,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金霞,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进江与被告高学勤、金海、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高学勤、金海、金霞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倪进江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居委会小东头组二层128㎡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费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81号:我院对原告倪进江诉被告高学勤、金海、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高学勤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新城区南环路瑞景兰庭4幢107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0407**),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倪进江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居委会小东头组二层128㎡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九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81号:我院对原告倪进江诉被告高学勤、金海、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高学勤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新城区南环路瑞景兰庭4幢107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0407**),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倪进江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居委会小东头组二层128㎡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九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肥东民初字第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肥东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五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