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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德辉与肖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辉,肖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辉。被执行人肖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辉与被执行人肖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辰区东升里4-6-3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