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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兰明星与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兰明星,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飞飞,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兰明星申请执行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明星以与被执行人张飞飞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表明若被执行人张飞飞未按协议履行,再另行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葛明鑫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