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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莫某143号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土龙村东巷008号。被告莫某,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雷州市乌石镇平步村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