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万林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林保,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剑河县,暂住汕头市潮阳区胪岗镇上厝出租屋。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林保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东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林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林保伙同同案人万金木、万乔生(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辆无牌太子摩托车从潮南区胪岗镇上厝村窜至潮阳区和平镇和平居委宏裕音像有限公司实施盗窃。由被告人万林保负责把风,同案人万金木和万乔生用一把剪钳剪断公司厂房厨房的铁窗罩,潜入公司厂区剪断大门门锁,盗走公司大埕内一辆号牌粤NAE1**蓝色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50元)。三人得手后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停在星光集团的一条偏僻小路边,然后再次驾驶无牌太子摩托车准备继续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在寻找目标的过程中,遇见和平居委治保会巡逻队员,三人遂慌忙弃车逃跑,被告人万林保被巡逻队员和附近群众现场抓获,其他二名同案人则逃离现场。另查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林某群。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林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群的陈述,证人李某生、林某渠、林某武的证言,被告人万林保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林保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林保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林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林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林保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林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育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予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