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运堂与郝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堂,郝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马运堂,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建国,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帅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堂诉被告郝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运堂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