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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与唐山市丰南区东旭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维多利亚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唐山市丰南区东旭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维多利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37号。负责人黄辉,副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东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杨贵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郑威克,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维多利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镇杨贵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东旭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维多利亚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刘春贵执行员  张英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