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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同顺与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顺,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陈同顺,居民。被执行人蓝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同顺与被执行人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岚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金融等部门以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蓝强有工资账户,并已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纪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