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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袁璋与邓绪兰、李志中、李志兵、李志林、李如贵、苏新玉,第三人杜朝万、聂述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璋,邓绪兰,李志中,李志兵,李志林,李如贵,苏新玉,杜朝万,聂述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01—1号原告袁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福,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邓绪兰,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志中,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志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志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如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苏新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第三人杜朝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第三人聂述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盛代中,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袁璋诉被告邓绪兰、李志中、李志兵、李志林、李如贵、苏新玉,第三人杜朝万、聂述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袁璋诉被告邓绪兰、李志中、李志兵、李志林、李如贵、苏新玉,第三人杜朝万、聂述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于 淳审 判 员  胡 蓉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