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与被告周龙亮、顾金凤、周锦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周龙亮,顾金凤,周锦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黄新。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龙亮。被告顾金凤。被告周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与被告周龙亮、顾金凤、周锦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新申请撤回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黄新负担。审判员 季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慧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