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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英与王金生、张如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99-2号原告:梁英被告:王金生被告:张如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英诉被告王金生、张如意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如意所有的房产。担保人郑海涛已提供其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为保证在原告申请保全有误的情况下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对担保人郑海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郑海涛在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