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利刚与被告王伟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徐利刚,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农民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王伟,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原告徐利刚诉被告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巍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徐利刚、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利刚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和田市巴格其镇中学教学楼第一、二、三层涂料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价款合计109865元,被告尚欠22865元未支付,原告几经催促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司法解决为盼。被告王伟辩称,原告徐利刚承揽涂料工程及欠款22865元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的合同总价款有误,原告承揽的涂料工程面积为945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9.5元,总价款90202.5元,现剩余22865元未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原告徐利刚从被告王伟处承揽了和田市巴格其镇中学教学楼第一、二、三层涂料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面积9459平方米,每平米单价9.5元,刮腻子两遍、刷涂料两遍、阴阳角不弹线,工人进工地每人支付生活费500元,完工后支付工程总造价80%,2013年年底交工,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14年11月24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42865元欠条一张,2014年12月底,被告向原告转账20000元,现剩余22865元涂料款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徐利刚提供的涂料单包工合同、协议、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刚与被告王伟签订的涂料单包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徐利刚作为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依约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交付,被告王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原告徐利刚要求被告王伟支付剩余报酬22865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伟对承揽涂料面积为9459平方米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利刚涂料工程人工费228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巍代理审判员 尹莉代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