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永克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永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柳玉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永克,男,生于1982年3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张永克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工商罚决字(2013)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