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大连枫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枫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x-x号x单元xx层x号。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芳、吴杨,均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枫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双塔镇双塔村。法定代表人宋云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和,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