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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张国秀。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3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国秀银行存款177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时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没有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国秀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执行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德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