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书,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原告周传书,男,汉族,194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涛,负责人。被告周友申,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周传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传书负担。审判员 高永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