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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书,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原告周传书,男,汉族,194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涛,负责人。被告周友申,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周传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传书负担。审判员  高永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