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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蔡一凡申请宣告蔡伟林死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一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第284号申请人蔡一凡,女,1993年5月26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蔡一凡要求宣告蔡伟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蔡伟林是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道办事处松花江社区居民,于2007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申请宣告蔡伟林死亡。经查,蔡伟林,身份证号×××,男,1964年3月1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系申请人蔡一凡父亲,于2007年离家未归,现蔡伟林下落不明已满9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蔡伟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蔡伟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蔡伟林下落不明已9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未找到,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伟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