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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常明与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常明,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魏常明。委托代理人魏安惠,系原告之子。被告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法定代表人王发红,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常明诉被告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常明因诉讼请求不确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