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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与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2号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宵,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辽宁电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栾世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原告申请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名下设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的XXXXXXXXXXXXXXX账号存款757327.95元及XXXXXXXXXXXXXXXXXX账号存款500000元。现被告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同时请求对其所有的三台车辆予以查封。台车辆分别为: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名下辽AXXX**、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名下辽AXXX**及辽宁电子出版社名下辽AXXX**。现原告对被告的上述申请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辽宁电子出版社,于2007年2月15���变更为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后再次于2013年7月9日由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变更为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设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的XXXXXXXXXXXXXX账号及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冻结;二、查封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名下辽AXX**号、辽AXXX**号轿车两辆;三、查封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辽宁电子出版社)名下辽AXX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