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姜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2005年因抢劫罪被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开了一家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限公司,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杨某某(已判决)得知后,便想从该公司收取“保护费”。2013年1月9日,杨某某纠集姜甲(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姜某等共8人(其余人员均在逃)前往该公司和经理刘某某进行谈判,要求对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保护”,从而收取“保护费”,这一要求遭到刘某某的拒绝。2013年1月14日23时许,杨某某又纠集姜甲、张某某及被告人姜某等八人分别驾驶黑色长城越野、蓝色雪弗莱轿车来到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限公司门前,从长城越野车后备箱把事先准备好的关公大刀、砍刀分别发给姜甲、张某某及被告人姜某等七人,被告人姜某等七人冲进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限公司对机器及店内设施进行打砸,造成32寸TT摩托车液晶显示器2块、32寸高清环游赛车液晶显示器2块、26寸马戏团液晶显示器2块及面板玻璃大彩板、马戏团玻璃9块、尚营豪华自动售币机彩板和液晶、柱子钢化喷绘玻璃、展柜玻璃、玻璃茶几、吧台等损毁,经济损失巨大,后被告人姜某等八人驾车逃离现场。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为了能尽快恢复营业,对损毁物品进行了修复,修复共花去费用17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信息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毁物品鉴定表及清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