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一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一小字第8号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732637-6。法人代表:方亚锁,职务:经理。被告王利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