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孙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缪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