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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孙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缪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