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炳锡与刘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炳锡,刘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姚炳锡。被告刘华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炳锡诉被告刘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刘华政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炳锡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姚炳锡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