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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炳锡与刘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炳锡,刘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姚炳锡。被告刘华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炳锡诉被告刘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刘华政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炳锡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姚炳锡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