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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明圣申请执行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圣,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52号申请人:王明圣,男,汉族,1952年8月1日出生,住清河县城站前路****号。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明圣申请执行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清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4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清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执行员  刘庆和执行员  林书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