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明圣申请执行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圣,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52号申请人:王明圣,男,汉族,1952年8月1日出生,住清河县城站前路****号。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明圣申请执行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清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4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清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执行员 刘庆和执行员 林书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