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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李赞阳,系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军,男,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7元,由原告宁夏金硕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旭霞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