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施鸿英与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鸿英,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施鸿英,居民。被执行人陈忠,居民。申请执行施鸿英与被执行人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鸿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