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普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71号原告:普某,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雷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普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某诉称: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网恋相识,7月14日双方在南谯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7月2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很短,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其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雷某答辩期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在南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7月2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结婚非儿戏,草率要不得。原被告从结婚登记至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只有半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草率结婚”、“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普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