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江汝鸿与陈群、陆庆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汝鸿,陈群,陆庆善,濮留堂,马同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江汝鸿。委托代理人陈树,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群。被告陆庆善。被告濮留堂。被告马同玉。原告江汝鸿诉被告陈群、陆庆善、濮留堂、马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汝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汝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汝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汝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