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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江汝鸿与陈群、陆庆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汝鸿,陈群,陆庆善,濮留堂,马同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江汝鸿。委托代理人陈树,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群。被告陆庆善。被告濮留堂。被告马同玉。原告江汝鸿诉被告陈群、陆庆善、濮留堂、马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汝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汝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汝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汝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