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088号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毕士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