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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雄雁与王翔、袁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陈雄雁。委托代理人朱绍欢,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翔。委托代理人袁一平,女,1969年3月5日出生,瑶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第六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90305436X。被告袁一平,身份情况同上。原告陈雄雁与被告王翔、袁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雄雁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袁一平为被告。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倾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覃铭、梁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开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雄雁委托代理人朱绍欢,被告王翔委托代理人、被告袁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雄雁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2013年8月8日,被告王翔以做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因袁一平是被告王翔妻子,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向法院申请追加袁一平为被告,由其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王翔、袁一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王翔、袁一平辩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翔与被告袁一平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翔是朋友。被告王翔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因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翔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陈雄雁借款60万元,有被告王翔作为借款人立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被告王翔应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翔与被告袁一平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翔、袁一平连带偿还原告陈雄雁借款60万元。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王翔、袁一平负担。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王倾心人民陪审员覃铭人民陪审员梁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