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戴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徐燕。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原告戴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路骊珠独任审判,因被告顾某的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燕、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4日收养一女戴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自2010年起,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争吵不断。2015年1月28日,原告气愤之下,将被告赶出家门,同年2月3日,被告在亲戚的陪同之下回家拿生活用品,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报了110,被告当着警察的面承认在外有男朋友,之后被告就再未回家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顾某辩称:原告诉状所称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戴某与顾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5日收养一女戴某某(2008年X月X日出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戴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5年6月2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顾某离婚。庭审中,顾某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收养登记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收养一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均应冷静对待,及时化解,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