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濉执字第00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庞守亮等5人与丁学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守亮,庞张氏,李雪侠,庞嫣嫣,庞展嫣,丁学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濉执字第00282-3号申请执行人:庞守亮,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庞张氏,女,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李雪侠,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庞嫣嫣,女,200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庞展嫣,男,200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丁学用,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学用的银行存款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