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金跃与北京唱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跃,北京唱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765号原告王金跃,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唱片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天宁寺前街*号。法定代表人何静,厂长。委托代理人许岩,男,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黄晨,女,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王金跃诉被告北京唱片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洪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跃,被告北京唱片厂之委托代理人许岩、黄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跃诉称,我于1980年2月1日参加工作并在月坛印刷装订厂担任印刷工。1988年10月至1989年3月期间,我在北京第五印刷厂工作。1989年4月21日,我调入被告处担任印刷工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2003年12月底,被告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我在其他单位上班。2015年3月31日,我到西城区职介申请办理退休,该处于4月30日电话告知我资料不全,我的有毒有害工种时间不对。根据相关规定,对有毒有害工种只要连续八年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我应在2015年6月即55岁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办理退休时发现我的档案存在以下问题:我的1995年和1996年的工资表原件找不到;1997年的工资表不规范,没有填写职务,营养补助一栏也没有写。以上问题造成劳动局无法认定我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担任印刷工职务,致使我无法达到连续满八年情形,无法办理提前退休。入职后,我的档案一直存放在被告处,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档案存放到西城区职介,有毒有害工种的表在档案中也有。因被告行为造成西城区劳动局无法批准我提前退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2015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及时办理退休造成的退休损失260944.85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每年递增10%,此外还有每月100元医疗费用)。被告北京唱片厂辩称,原告于2003年12月与被告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资料已经转出,被告就原告档案的存放符合规定。2015年中旬,原告找到被告称欲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请求被告协助寻找其在印刷车间工作的凭据。被告即全力配合,并找到部分工资台账,但因被告历经多次办公地点及隶属关系变迁,资料查找十分困难。被告还曾应原告请求派人持有关资料同原告前往社保中心尝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从原告处得知,原告申请因不合乎政策规定而拒绝。此外,被告查到的95至97年工资台账,其间记载亦无法满足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的愿望。综上,原告无法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其过错非被告所致,乃国家有关政策之限。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将原告档案转移至北京市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劳动者能否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系由相关劳动行政部依法认定。现原告主张因无法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认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洪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