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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赵某,男。被告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向某某(侯某某之妻),女。本院在审理赵某与侯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