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赵某,男。被告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向某某(侯某某之妻),女。本院在审理赵某与侯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