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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牟筱萍与济南金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筱萍,济南金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牟筱萍(曾用名牟晓平),男,生于1954年3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济南金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筱萍诉被告济南金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筱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筱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筱萍负担。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