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于作信申请刘刚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作信,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39号申请执行人于作信,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刚,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刚应给付申请被执行人于作信人民币54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被执行人刘刚给付申请执行人于作信人民币2000,余欠款于2015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