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商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佩兰与乔建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佩兰,乔建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佩兰,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建成,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佩兰与被上诉人乔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后,徐佩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经审查,上诉人徐佩兰向本院提起上诉时,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批准其预交一半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余一半待本案开庭前交清。2015年8月13日,上诉人徐佩兰向本院预交其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00元的一半即37000元。2015年8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向上诉人徐佩兰邮寄了本院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同时,还向上诉人一并邮寄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写明:“徐佩兰:本院已受理你方与乔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批准你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同意你预交一半,另一半在本院开庭前交齐,现本案定于2015年9月10日开庭审理,故你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在2015年9月10日前向本院预交之前缓交的二审受理费37100元,如逾期未预交,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8月22日,上诉人徐佩兰签收了上述法院专递邮件。2015年9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核实当事人身份时,本院向上诉人徐佩兰核实其是否按期预交了之前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徐佩兰称本院通知其已收悉,但其现在没有钱,交不了。经本院再一次给其释明逾期未预交的后果,上诉人徐佩兰表示现在交不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佩兰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100元,减半收取为37050元,由上诉人徐佩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建岗审判员 门 华审判员 高 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