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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新利华催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新利华催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02号原告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2号楼4-202室。法定代表人丁政,董事长。被告北京高新利华催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高新利华催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芸 来自